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5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龙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湖一路6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Q。
法定代表人:唐汉顺,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龙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