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502知民初4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升平眼镜行,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经营者,李升平,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甘谷县升平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甘谷县升平眼镜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