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霞光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郑岙村民丰西路2号。
负责人:孙绍贵,该厂经营者。
经营者:孙绍贵,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8××××。
在执行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霞光电器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2019)浙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4日主动将执行款31845元汇入法院账户,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等执行请求。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