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4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大酒店沿街楼营业房东起第五间(润美化妆品店),经营者何梅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润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