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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终1585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地址:南昌市D区30栋一层附13、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DKNHXU。

经营者:熊春红,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上诉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红红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已明确记载了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将第16167321号商标权的所有权利授予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其行为是恶意侵权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就其侵犯“GOGODINO”(第16167321)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授权内容可知,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区域拥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仅限于制作生产、销售推广授权版权形象及授权专利的商品,未涵盖商标。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第16167321号商标排他性、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帮帮龙”打假委托授权书》载明,授权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内容包括《帮帮龙》、《GOGODINO》等中英文商标,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区域拥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制作生产、销售推广授权版权形象及授权专利的商品,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授权版权及授权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侵权行为或盗版行为等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事宜,该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机密及一切由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取得“GOGODINO”(第16167321)号商标排他性、独占性许可使用权,其有权提起本案侵害商标权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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