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1884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仁珠。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风公司”)与被告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格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来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以及晶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停止侵犯原告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歌莉娅”文字标识的服装,停止在其京东商城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产品;
2.判决被告二、三立即协助下架、删除被告一京东商城处含有“歌莉娅”文字的商品链接;
3.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4.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格风公司对诉求予以明确如下:1.因涉案京东店铺的商品链接已经关闭,现当庭撤回对被告二、三的起诉,并当庭撤回第1项诉请中停止在其京东商城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产品以及第2项诉请;
2.第3项诉请中的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购买费用353.6元、公证费22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3.变更第4项诉请为诉讼费由被告一负担。
事实与理由:1.原告系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女性服装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的知名服装企业。
原告“歌莉娅”服装品牌自1995年创立,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在全国各大省、市、自治区均设有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店,在广东、甚至全国,均享有较大的知名度。
其中,原告于2010年2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衬衫、裤子、风衣、衬裤、外套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该商标曾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外套、裤子、T恤衫、裙子、上衣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该商标曾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
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关于被告侵害商标权行为。
据核实,被告米来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米来女装专营店”,在明知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知名度的前提下,在其经营的京东店铺“米来女装专营店”上,使用含有原告“歌莉娅”商标文字作为商品标题名称,陈列数十款女性服装及链接,并对外开展大规模销售,也未对该服装自身的品牌进行标注,容易让消费者在购物时混淆该产品的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特别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作为搜索商品的关键词时,明显具有指引作用,能帮助消费者迅速缩小搜索目标商品及经营主体的时间成本。
被告米来公司并非原告关联公司,也不销售原告的服装产品,在其销售女性的服装上却统一使用“歌莉娅经典官网……”的文字作为商品标题名称,使得消费者在使用“歌莉娅”文字作为搜索关键字时,页面会展示被告米来公司的服装产品,借此获得交易机会,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米来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晶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格风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分别包括服装、衬衫、裤子、运动衫、皮衣(服装)、紧身内衣(服装)、风衣、衬裤、大衣、外套(截止)和服装、紧身内衣(服装)、外套、内衣、衬衫、裤子、T恤衫、裙子、运动衫、上衣(截止),第5902654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后经续展至2030年2月13日,第10618027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9年3月26日,格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斐娥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使用该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入京东网站进行网购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林斐娥在京东网站通过搜索“米来女装专营店”,点击“进入店铺”链接进入店铺首页,并点击该页面项下的“证照信息”及点击“搜本店”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该页面“¥25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针织连衣裙2019新款春装中大童中长款开衫洋气毛衫”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在该页面选择颜色“图一”、尺码“110cm”以及数量“1”,点击“加入购物车”,之后多次返回商品列表页面,进行如下页面点击“¥29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两件套蕾丝连衣裙女很仙的小众2019套装过膝韩版打底”“¥32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牛仔连衣裙2019新款春装中大童韩版超洋气长裙公主”“¥20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背带裙女短裙宽松小清新学院风韩版夏吊带连衣裙韩版”“¥15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2019夏季新款法式复古御姐小心机V领气质百搭开叉小吊”“¥80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文艺复古连衣裙学生2019春款很仙的复古森系学生装音”等等,返回商品列表点击该页面“下一页”进入页面,点击“¥41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温柔连衣裙女2019春新款网红chic超仙仙女裙气质流行”“¥67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文艺复古连衣裙学生春夏季新款2019复古森系文艺初恋”“¥40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文艺复古连衣裙学生夏季复古文艺森女短袖连衣裙女灯”链接进入相关页面,返回商品列表第二页点击“¥158.00【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网休闲职业装春夏款女2019新款心机设计感复古赫本小黑”链接,在该页面选择颜色“图一”、选择尺码“S”以及数量“1”,点击“加入购物车”链接,点击“去购物车结算”链接,勾选“全选”,点击“去结算”链接,在页面选定收货人信息“林小姐广东林小姐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一楼156××××2876”,支付方式选定“在线支付”,配送方式选定“快递运输”,点击“提交订单”并进行付款等,以上操作均有页面打印件。
上述“米来女装专营店”的“商品介绍”页面显示:品牌:叠灿、商品名称:【直营】歌莉pm娅经典官……、货号等信息,点击具体商品链接,页面都显示为“歌莉娅”而非“歌莉pm娅”。
经当庭查看,保全证据专用袋封存完整,有包裹两个,其中快递号为中通快递75137462888754,显示收货人信息:林女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一楼156××××2876,包裹内有黑色连衣裙一条,裙子吊牌上显示有“Ysly”字样,吊牌后有英文版注意事项。
另一个快递号为邮政快递9895105620157,内有米白色毛衣一件,吊牌上有“爱尚果”字样,还有品牌名称爱尚果、品名、货号、颜色、型号以及面料成分等信息。
以上公证封存的商品无一处显示有“歌莉娅”标志。
格风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获得“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证书”。
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歌莉娅”商标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歌莉娅”商标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7年7月28日,原国家商标局在《第16204347号“歌莉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124号)中认定格风公司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歌莉娅”商标为驰名商标。
“歌莉娅”品牌服装通过线下专柜、线上天猫网店及微店对外广泛销售,在女性服装品牌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
格风公司主张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维权费用包括有页面订单显示的公证购买费用353.6元、公证费发票金额2200元、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金额10000元。
另查,格风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资本330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纺织服装、服饰业等。
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店铺名称“米来女装专营店”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米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珠,公司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516,注册资金50万元,2013年6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等产品的批发与零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米来服饰有限公司”,2019年9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
格风公司主张涉案的商品不是其公司的服装也不是商场同款服装。
以上事实,有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证书、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第16204347号“歌莉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124号)、米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商品订单截图、歌莉娅官网相关截图、(2019)粤广广州第060048-060051号公证书(含公证封存实物)、公证费发票、(2019)粤广南粤第32643号公证书、歌莉娅天猫店铺页面截图、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格风公司当庭撤回对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晶东公司的起诉,系其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米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故本院在审核格风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判。
一、米来公司将“歌莉娅”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标题使用是否侵害了格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格风公司是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有效期间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格风公司举证了有效的公证文书,足以认定米来公司在其涉案网店商品标题使用的字样中包含“歌莉娅”文字的事实,该使用方式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本院认为,从商品标题来看,取证的商品标题都标示有“【直营】歌莉pm娅”,点击具体商品链接名称标示为“【直营】歌莉娅”,且都与“经典官网”连贯使用,通读上述商品标题文字内容,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歌莉娅”注册商标的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歌莉娅”服装品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米来公司实际销售的并非是“歌莉娅”品牌的服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使用”行为并不仅指实际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行为,亦包括使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
米来公司与格风公司同为服装销售企业,理应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歌莉娅”品牌服装,仍然在商品名称和标题上使用,主观上具有故意,故米来公司未经格风公司授权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了与格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格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米来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米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格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格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米来公司销售的服装中含有“歌莉娅”标识,故对其要求停止销售含有“歌莉娅”文字标识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涉案京东商城店铺的商品链接已经关闭,且格风公司当庭撤回停止在其京东商城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产品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损失,格风公司明确主张经济损失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米来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格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米来公司因侵害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格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被告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杭州米来服饰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