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4043号原告: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路经泽大厦3楼3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XM。
法定代表人:方镇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发,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689886。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柽鹏,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悦翠缘珠宝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一路金展珠宝广场2楼F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X。
经营者:肖宗斌。
原告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悦翠缘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米其星控股实业集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