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3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静睿超市,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面的乐客超市。
经营者: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汶上县静睿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汶上县静睿超市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汶上县静睿超市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汶上县静睿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汶上县静睿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