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民初10079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12MP43。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下称罗伊视效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下称顺志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被告顺志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顺志和公司辩称,1.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罗伊视效公司系2004年5月19日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是由罗伊视效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3年在中国播出。
罗伊视效公司就该动画片中的多个卡通形象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
其中,罗伊视效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69861号商标,商标图案为“”,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下称海沧区公证处)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2019)厦海证民字第5000号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权利人罗伊视效公司委托,代为处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为固定证据需要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25日17时33分,海沧区公证处公证员卢顺镇、陈利民随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杰来到广东省中山市*********的“顺志和超市”(名称系依据现场的标识确定)商铺,该商铺内有名称为“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的证照,两名公证员对该商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公证员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俊杰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盒。
离开商铺后,杨俊杰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卢顺镇保管,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显示收款人为“中山市顺和百货商店”)截图后发送至公证员卢顺镇手机。
之后,公证员及杨俊杰将上述物品进行察看,公证员卢顺镇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杨俊杰保管。
2019年4月14日,罗伊视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本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内有珀利翻斗车玩具一套,记载的生产厂为汕头市澄海区汇欣玩具厂,地址为汕头市澄海区****内陇东华工业区,条形码为6956135496547,型号为9654。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多处显著位置印有“”标识。
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仅是被控侵权标识缺少了中间圆圈部分的左侧的一处细小阴影。
顺志和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但称其出售的玩具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是2018年12月5日购进,数量为2个,进货价为26.5元,已销售完毕。
为此其提交了“宏威玩具商行销售单”、采购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结婚证等证据。
其中,销售单的日期是2018年12月5日,客户名称为“朱如健137*****347鹤山市沙坪顺和”,第29项的物品为“9654翻斗车(小号)劲1*36”,条码为6956135496547,数量为2,单价为26.5元。
顺志和公司称“宏威玩具商行”全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经营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2街28号;
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与朱如健是夫妻关系,朱如健在中山市神湾镇经营有中山市神湾镇顺和百货商店,该商店为个人独资企业,后来转型升级为顺志和公司,但并未注销原商店的工商登记;
朱如健后来到鹤山市以“顺和”的名义经营连锁超市,该超市也是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拿货,故该商行系统内登记的客户名称为鹤山市沙坪顺和朱如健,朱如健采购涉案商品时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所使用的客户信息没有变更还是原来的信息,而该超市在2019年3月已没有继续经营;
因为佛山市南海区小商品城的规模很大,在中山市没有这类市*,故朱如健自行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采购。
本院询问顺志和公司如何区分中山市与鹤山市的货物,顺志和公司称其公司有入库记录,并提交了电脑记录。
罗伊视效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无法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
另查,罗伊视效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公证购买费45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和差旅费400元,但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除此以外其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顺志和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再查:中山市神湾镇顺和百货商店成立于2012年4月11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如健,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二卡,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销售日用百货、金饰、家用电器、手机、服装、玩具等。
顺志和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注册资本为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华(与朱如健为夫妻关系),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第5卡,经营范围与中山市神湾镇顺和百货商店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罗伊视效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罗伊视效公司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是罗伊视效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了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应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商标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顺志和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志和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顺志和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顺志和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进货来源,并提供了销售单等证据,但销售单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或经手人签字,销售单记载的客户名称也并非顺志和公司,未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商品确实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威玩具商行,但顺志和公司提交的销售单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因朱如健同时在鹤山市经营有连锁超市,该销售单所载明的货物究竟是送往朱如健在鹤山市经营的连锁超市还是销售给顺志和公司缺乏进一步证据证实。
由此,顺志和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顺志和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顺志和公司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人身危害性,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顺志和公司应向罗伊视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1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顺志和商业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