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XN831C。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第三人: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甘应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三人甘应祥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根据“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甘应祥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甘应祥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甘应祥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