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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9号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9号金鑫·国际一期1栋2单元13层6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任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姝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16号8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武汉云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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