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练惠,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练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25.75元,应退回66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