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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练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练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练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练惠,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练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25.75元,应退回66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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