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15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豪易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万都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汤克福。
被告:邗江区爱娟橡塑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万都装饰城。
经营者:章爱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辉,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豪易祥贸易有限公司、邗江区爱娟橡塑五金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