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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8民初5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初5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大安街大安新市场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树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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