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3947号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24号楼一层、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496858Q。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龙汇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41209103。
法定代表人:蔡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