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136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油坊镇兴旺麻将机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中东路152号。
经营者:徐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油坊镇兴旺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