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812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3-商铺102。
法定代表人:何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家富富侨浴足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文化馆小区166号4-5层。
经营者:李红军。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家富富侨浴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家富富侨浴足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征收7300元,减半征收计365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