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刑初110号之一被告人裴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沪01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有误,特此更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四段第二、三行:“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刑初110号之一被告人裴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沪010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有误,特此更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四段第二、三行:“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
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