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1946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郑陆巴比香馒头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郑中路巴比香馒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YTYQ730。
经营者:江锡明,1975年7月20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本院在审理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天宁区郑陆巴比香馒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