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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执167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9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臧家庄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牟晓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69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客悦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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