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知民初44号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曹候明六六顺烟酒茶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万隆家私门市。
经营者:曹侯明。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曹候明六六顺烟酒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保证本案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曹候明六六顺烟酒茶批发部存款1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