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00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子乾,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子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