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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民辖终7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海港区王斌眼镜太阳城店;秦皇岛市海港区王斌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终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安良社区安平街4号4-5楼。

法定代表人:徐圣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克罗心有限公司(CHROMEHEART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38好莱坞曼斯菲尔德北915号。

法定代表人:马里奥·雷特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94号。

负责人:王杨斌,个体经营者。

一审被告:海港区王斌眼镜太阳城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南路62号。

负责人:王杨斌,个体经营者。

一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王斌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号1层C-75号。

负责人:王杨斌,个体经营者。

上诉人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罗心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海港区王斌眼镜太阳城店、秦皇岛市海港区王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知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利审理原则,径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存在错误。

一、被诉生产等侵权行为在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与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并没有直接的经销关系,故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存在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信息的相关真实性需要核实。

退一步讲,即使吊牌信息真实,根据起诉状中的陈述,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也在龙岗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龙岗区法院管辖。

二、基于“案件应便于查清事实、利于审判”的基本原则,本案也应由龙岗区法院管辖。

本案其他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均是销售行为,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制造行为,因此查清其他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对本案事实认定上具有极大的影响,本案移送龙岗区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克罗心有限公司提交的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公证书及附图显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从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公证购买,吊牌上标有总经销商和制造商的名称,上述名称均为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因此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与其他被告系共同被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海港区王斌眼镜河北大街店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克罗心有限公司选择向其起诉具有法律依据。

最后,在本案克罗心有限公司已选择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且该法院所在地确有可能存在销售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仅依据上诉人主张的“便于审理”原则不能排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综上,深圳市星雅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移送本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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