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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深圳市特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深圳市特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深圳市特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46号 原告:吴昌鲡,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京南路91号京南工业区科林伦大厦713。

法定代表人:佘琼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诉被告深圳市特耐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鲡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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