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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管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1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管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管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张雪,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管婷,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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