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41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自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菊,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谌自华妻子。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溆浦县龙潭南方家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谌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被告溆浦县龙潭南方家居经营者谌自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菊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谌自华主张溆浦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龙潭镇监管所已决定准予登记其提交的溆浦县龙潭南方家居注销登记申请,原告以此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变更为溆浦县龙潭南方家居的经营者谌自华,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7月9日,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尹俊书记员周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