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 被告:李莎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李莎莎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