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存,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吕仁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环县青马华美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2020年7月23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人民陪审员 滑晓英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