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4033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龚石洋百货便利店: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龚石洋百货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龚石洋百货便利店履行了相关义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40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