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45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明视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文化大街91号。
经营者:姜元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