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一本电子商务产业园D栋550。
法定代表人:杨建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刚,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亿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118号803-1。
法定代表人:李增军。
被告:衡水市麦莎医疗器械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东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义峰。
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市麦莎医疗器械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灸大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