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7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尧,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阳谷县高庙王镇明珠网络工作室,住,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高庙王乡高庙王村,注册登记号71521600133293。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高庙王镇明珠网络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