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236号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刘经伟饭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刘经伟。
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刘经伟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于同年7月21日收到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段氏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