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1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玲,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红,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刚,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