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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袁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3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袁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袁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1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红玲,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红,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兵成,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刚,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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