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05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银至尚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9号三楼B-321F铺。
法定代表人:林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银至尚珠宝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至尚珠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4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