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99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志渊,男,199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楚志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楚志渊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贤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楚志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