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67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萍,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百美副食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万荣工业区横竹桥旁一楼,注册号441********2105。
经营者:袁铎锋,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96。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百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百美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