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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双双与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019号
案件名称徐双双与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双双;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双双,女,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徐双双因与被上诉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下午14:30到本院开庭,上诉人徐双双在已经签收本院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双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双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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