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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开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31号
案件名称31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开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孙开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开琴,女,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博客领地樱花卫厨专卖店经营者,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开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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