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55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1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TUUX9。
法定代表人:ZV0NK0J0RDAN0V,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贡区五洲会日用品超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39号九方巨亿广场一层L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7N49J8U。
经营者:黄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超,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贡区五洲会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章贡区五洲会日用品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