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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82刑初126号
案件名称李雄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雄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2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雄,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池恒东,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李茜、被告人李雄及其指定辩护人池恒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雄从河北XXX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白兰地等洋酒酒水,从网上购买马爹利等系列假冒商标、洋酒瓶、瓶盖等原材料,在本村一处旧民房内进行灌装,通过无极县XX物流销售至全国各地。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窝点查获已经灌装好尚未销售的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98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4瓶、芝华士皓夜12年苏格兰威士忌3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瓶、皇家礼炮21年苏格兰威士忌42瓶、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92瓶,价值共计365780元,销售金额21086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6866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雄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至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李雄为牟利从河北XXX酒业有限公司王某处购进白兰地洋酒酒水,并通过网上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及洋酒瓶、酒瓶盖、包装箱、洋酒盒等材料,在本村一处旧民房内,非法灌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利用手机微信联系业务,通过无极县XX物流公司销往全国各地。

经统计其微信转账记录,销售金额共计21086元。

2019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已经灌装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98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36瓶、马爹利尚选特享干邑白兰地4瓶、芝华士皓夜12年苏格兰威士忌3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1瓶、皇家礼炮21年苏格兰威士忌42瓶、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92瓶,经鉴定,价值共计365780元。

并当场查扣制假工具封口机、灌装桶、吹风机、漏斗、酒水原料、空酒瓶、酒瓶盖、假冒的注册商标、各种标识及被告人用于销售结算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玫瑰金色苹果6手机、玫瑰金色OPPOR9手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证人王某、马某、李某1、刘某、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定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XX物流快递单据,河北XXX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出库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轩尼诗商标注册证,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尊尼获加、黑牌、杰克丹尼、马爹利名士、马爹利蓝带、苏格兰威士忌酒、皇家礼炮商标注册证,李雄销售假洋酒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李雄购买白兰地酒水的转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 2、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作案工具(详见公安机关查扣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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