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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境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302刑初50号
案件名称张境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境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3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境刚,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指定辩护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于2021年3月1日指控被告人张境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境刚及其指定辩护人毛艳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境刚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其经营的梨树镇耐克折扣店任店长,在明知其店内销售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情况下,依然以相关品牌的名义销售,期间累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550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64934元,违法所得15503元。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鉴定,张境刚所经营的梨树耐克折扣店销售的“阿迪达斯”和“耐克”品牌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梨树耐克折扣店库存前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鞋及服装)433件,存货商品价值129087元。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境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张境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系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且非法所得已经全部上缴,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境刚为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张境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境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张境刚到案后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可对张境刚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张境刚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及未销商品价值等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予调整。

张境刚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境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境刚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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