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执63号 咸阳市渭城区刘玉华烟酒商店、刘玉华: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刘玉华烟酒商店、刘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咸阳市渭城区刘玉华烟酒商店、刘玉华一次性支付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5800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权益放弃。
现咸阳市渭城区刘玉华烟酒商店、刘玉华已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5800元。
本院(2020)陕04民初338号判决确定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刘玉华烟酒商店、刘玉华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4执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2021年3月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