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01号原告:刘泽雄,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先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德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进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一区三巷11号。
法定代表人:沈清娟。
原告刘泽雄与被告深圳市进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6××××.7,专利名称:扫地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泽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雄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