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50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厦香之港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路116号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2。
定代表人林秋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厦香之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钟芝琳卡美容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白石厦香之港商行的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50元,本院退回525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