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2号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静冈县滨松市中区中泽町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中田卓也,执行董事兼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卡博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
法定代表人:吴美萍。
被告:吴美萍,女,1975年6月12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诉被告恩平市卡博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美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雅马哈株式会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