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78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旻波,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旻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