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23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义辉,1993年4月1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