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鄂01知行初2号原告:田辉明,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蕲春县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蕲春县畜牧兽医局旁。
法定代表人:江远明,该局局长。
原告田辉明诉被告蕲春县知识产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田辉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辉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