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50号 原告:林傅旺,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佰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5CE5U,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4号401房-186。
法定代表人:李光枰。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2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林傅旺与被告广州市佰高贸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林傅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傅旺撤回起诉处理。